民法通則基本知識要點(2)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獲得法律上主體資格的法律事實。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組織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動宗旨、業(yè)務范圍等變化。法人變更的形態(tài)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變更,如企業(yè)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
法人的終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喪失,即法人的消滅。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的形式主要有合伙、法人的分支機構、籌備中的法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在民法上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民事權利作不同的分類,從人身利益性質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從作用上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以效力范圍可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根據依存關系可分為主權力和從權利;根據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可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類。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民事法律行為乃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行為人將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第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即在于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第三,民事法律行為乃是一種合法行為,其內容及形式
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行為與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2、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3、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4、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5、質權的實現
留質權是指債權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該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變賣而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僅對于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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