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論文
道德和法律論文
道德和法律的關系一直是法學家們經久不衰的話題,在每個歷史階段都有著舉足輕重的現(xiàn)實意義。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道德和法律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道德和法律論文篇1
論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會發(fā)展的兩股力量,二者相互區(qū)別又相互聯(lián)系。在我國歷史進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輝映,在經濟政治的基礎上左右著歷史的走向。現(xiàn)實中法律和道德的沖突激烈,這促使我們以古看今,從古代法律道德關系的處理中尋求解決現(xiàn)實問題的途徑。
關鍵詞:法律 道德 法治
人類法律發(fā)展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xiàn)是一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進的過程。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然而,不管法律這張?zhí)炀W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律調整的范圍多么廣闊,總有鞭長莫及之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律不及之處,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顯然,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國模式提供了一種可行性的歷史考證。
一、 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為規(guī)則體系,它是通過規(guī)定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fā)展有利于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社會關系和會秩序。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譽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guī)范的總和。它依靠社會輿論、傳統(tǒng)習慣和人們的信念力量來保證其完成。道德主要是從個人和社會整體的利益關系上來反映和調整社會的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
雖然歷史上各個國家的法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我們還是可以透過錯綜復雜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shù)男袨橐?guī)范;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同樣,道德上的差異也并不妨礙它們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規(guī)范是一種非制度化的規(guī)范;2.道德規(guī)范沒有也不使用強制性手段;3.道德規(guī)范是一種內化的規(guī)范。由于二者對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一直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對他們進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qū)別
1、法與道德產生的條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權的階級運用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帶有自覺性的特點;道德是人們在共同的物質生產和生活中逐漸自發(fā)養(yǎng)成的,一般無須專門機構和人員來頒布制定。
2、法律與道德的規(guī)范內容不盡相同。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而且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道德對人們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們的行為的動機是否善良,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并不一定要求社會或者他人對其承擔等量的義務。
3、法律與道德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現(xiàn)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而道德則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社會輿論之中。
4、法與道德的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所調整的是關系著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國家權力干預、保證的社會關系;道德調整的范圍要比法律的調整范圍廣泛得多。
5、法律與道德實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實施要求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而道德的實施主要憑借社會輿論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們的覺悟,依靠社會團體,還要依靠行為人的內心自我強制。
(三)法與道德的聯(lián)系
對法與道德的聯(lián)系問題,主要有兩派觀點: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法是國家的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法與道德之間、“實然的法”與“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自然法學認為,只有體現(xiàn)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質的法律。
中國不同于其他國家,有自己的特殊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含義和理解。結合中國國情,法律與道德的聯(lián)系分述如下:
1、一國范圍內的法律與統(tǒng)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xiàn)。我們知道,道德是有階級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階級性的,二者都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處不過是其外在表現(xiàn)形式的差異。
2、法律與統(tǒng)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jié)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tǒng)治的道德規(guī)范,在其立法中體現(xiàn)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jù),《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fā)展。如在漢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綱五常”等并沒有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原則,而只有在社會的現(xiàn)實情況決定需要這樣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規(guī)定的再詳細,也總會又顧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體系繁瑣,條目繁冗,“或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
二、中國法律和道德關系的歷史探析
按照馬克思唯物主義歷史觀的觀點來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類社會之中的,它只是在人類社會的矛盾(主要是階級矛盾)激烈沖突以致純粹依靠習慣和道德的力量無法解決時,而采取的強硬措施。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硬實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則是“軟實力”,注重的是自律。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人類社會的階級對立現(xiàn)象只是歷史現(xiàn)象,終將隨著歷史進程而被消滅。如果階級消滅,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觀物質基礎,其消亡是歷史的必然,以此為契機,社會秩序的維持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國的法律和道德關系的演進
在古代中國,法又被歸結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義之義。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時期被歸結為一套完整的“禮”,它無所不在又包羅萬象;二者之間的關系也被確定為“德主刑輔”。因此,兩者長時期的相互滲透、相互補充,表現(xiàn)出了中國法律發(fā)展歷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現(xiàn)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guī)范或道德規(guī)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并使之規(guī)范化、制度化。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道德法律化發(fā)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禮”,確定禮的基本原則“親親”、“尊尊” 并使之趨于法律化,達到“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出禮入刑。
周禮隨著西周的滅亡而失去在國家中的統(tǒng)治地位,真正對中國古代法律道德關系奠定理論基石的是漢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輔思想,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來論證德主刑輔符合天道運行的規(guī)律。這是古代中國道德法律化歷程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后兩千年的封建時代均采取這一原則,其影響不但對中國和東亞地區(qū),在世界范圍內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繼續(xù)并發(fā)展了漢魏晉以來的德主刑輔的潮流,并根據(jù)統(tǒng)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禮的指導思想,最終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歷史任務,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在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歷朝歷代的封建統(tǒng)治王朝幾乎是原封不動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規(guī)則來延續(xù)自己的統(tǒng)治和封建制度的實行,直至中國近代的來臨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訂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謂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側重于守法的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法律道德化的實質是由他力約束轉向自我約束,由法律約束轉向道德約束。
毫無疑問,在世界歷史進入近代之前,中國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領先的。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來規(guī)范社會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發(fā)達的今天,也是不可能辦到的,更何況是在生產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國呢?而將法律道德化,則可以在節(jié)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條件下,將法律的作用面擴展到最大的范圍,而且一旦法律作為一種道德力量保存下來,其影響維持的時間長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議的,如中國就維持了兩千年。綜合兩方面的因素,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單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結果,更重要的,它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可以選擇的最佳途徑。
三、以史為鑒,促進法律道德和諧發(fā)展
古人云:“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及對二者關系的法理分析,針對前面的問題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一)、情法沖突
這種情況不可否認是在現(xiàn)實世界中客觀的、大量的存在著的,而法治社會(不論是古代秦朝的專制統(tǒng)治前提下的“法制社會”,還是我們今天正在努力建設的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xiàn)行法律為依據(jù),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xiàn)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社會規(guī)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解新生的行為現(xiàn)象。這就是一元法體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也極容易造成將法律法規(guī)高置起來,僅憑世俗的習慣來審理案件,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會的“春秋決獄”、“緣心定罪”的深淵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體制上作出調整,找到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平衡點”,我們才能實現(xiàn)情與法的協(xié)調、德與法的并治,避免法與情的尷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guī)范的制度化實踐。像諸如正義、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善良風俗等普遍的或個別的法律原則,其本身就是人類道德觀念的有力組成部分。也因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則能夠發(fā)揮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認或者否棄這樣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極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擁有生命力都是疑問。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xiàn)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xiàn)了道德與法律的一種結合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guī)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解決現(xiàn)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來自西方,德治則來自中國傳統(tǒng)法文化,兩者的結合順應了尋根意識與全球意識相結合、民族性與時代性相結合的潮流。當我們執(zhí)著于法律的繼承與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時候,請讓我們把視角拉到社會調控這個高度上來。我們會頓時眼前一亮,耳目一新,發(fā)現(xiàn)西方的法治精神對我們進行征服的時候,傳統(tǒng)的德治精神正在歷史深處遙遙呼喚。應該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盡管并不排斥道德,但無疑在宣揚法律至上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道德,這其中尤以分析法學派的主張最為突出。
奧斯丁主張:“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這不是一個必然的真理”。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機與道德淪喪就是明證;傳統(tǒng)的德治卻是主張德主刑輔,法是德的附庸,貶抑了法的作用,也與時代的發(fā)展不相適應。所以,對二者都要加以揚棄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內核,進行結構重組,建立全新的德法結合的體制。
從歷史上的道德和法律關系演變歷程來看,正確處理好德法關系,在二者之間尋找到最佳的平衡點和結合點,正是古代中國繁榮興旺程度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原因之一,而當下理順道德和法律的矛盾,從中發(fā)掘推動社會進步的因素,則是復興偉業(yè)的助力。
參考文獻: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韓明德,《法理學》(M),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道德和法律論文篇2
論法律和道德沖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為人類社會主要的社會規(guī)范,之間的利益沖突一直是社會以及法學界極為重視的問題。本文從法律與道德之間沖突的歷史根源談起,簡要分析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現(xiàn)實意義,并通過現(xiàn)實中的兩個真實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沖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與道德沖突的歷史根源
(一)歷史文化原因
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歸結于中國自古的歷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倫理本位,倫理本位是從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就開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禮”的影響,將整個社會生活都以倫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會道德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動都是圍繞著倫理來展開,連當時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隨著時代發(fā)展至今,雖然倫理的思想遠遠沒有古時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還是滲透到幾千年的文化當中,依舊在很大程度上規(guī)范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規(guī)范與這種約定俗成的社會道德出現(xiàn)不契合的現(xiàn)象時,勢必就會對案件的審判產生一定的影響,體現(xiàn)出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
(二)現(xiàn)實社會原因
目前在現(xiàn)實中會出現(xiàn)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是往往會在某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出現(xiàn)“民意”的參與。此類案件一般都是嚴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民眾對其往往給予了極高的關注,這些關注的原因就在于人們的正義感以及對社會道德的維護。而民意表現(xiàn)出最極端的方式就是請愿書,這在現(xiàn)實社會中不是很新鮮的名詞,一旦請愿書送至法院,由于社會輿論的壓力,法官在審判中無形的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參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會道德多少都會跟法律出現(xiàn)不同程度上的分歧,這種分歧就會直接體現(xiàn)出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而這種沖突反映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會對案件審判產生的影響實際上是不利的。
二、正確處理法律和道德沖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維護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將所有的現(xiàn)行法律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實現(xiàn)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僅體現(xiàn)在法律的適用方面,同時還體現(xiàn)在跟其他社會規(guī)范之間的和諧發(fā)展,這里最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會道德實現(xiàn)良好的相容性。同時,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運行都需要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配合協(xié)調,只有當法律和道德之間的沖突得到很好的解決,法制的權威性以及統(tǒng)一性才能夠得到很好的強化和維持,司法實踐才能很好的得到民眾的支持,而這些都是我國實現(xiàn)法制的客觀要求和必要保證。
(二)保持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會矛盾的最終解決手段,爭取使訴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決是其擔負的重要任務。這就決定了案件的正確審理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性。由于社會道德與民意息息相關,如果對道德沖突案件處理不公,司法這一最終手段失效,當事人則可能依靠自力救濟解決問題,不但達不到息訟止爭的目的,而且會導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釀成群體事件,危及社會穩(wěn)定。因此能否正確處理情法沖突對社會穩(wěn)定至關重要。所以,案件審理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不僅要使當事人服從法律、服從判決,更要使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情理上無可挑剔,這樣才能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案件一審終結,判決生效,這是最為理想的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法律與道德沖突案件的審理中,這種理想結果卻較難實現(xiàn),原因就在于此類案件的判決難以同時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目的?,F(xiàn)實中,絕大多數(shù)案子出現(xiàn)上訴,20%左右的案子進入再審,常常一個并不復雜的案子一審就是幾年、十幾年,無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響到司法公正等基本價值。正確處理法律和道德沖突,則有助于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使判決及早生效,從而大大縮短訴訟時間,節(jié)約人力、物力、財力等司法資源,達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現(xiàn)實案例分析
(一)維護自身權利中的故意傷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機黃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搶劫,姜某等歹徒下車逃竄時,黃某駕車追擊,的士撞倒姜某,姜某傷重身亡。劫匪方把黃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區(q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黃某不服,上訴至某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的案件的審判結果存在很大的問題,不但違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時也與社會道德相違背。首先,從法律層面上講,法院判決黃某故意傷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認定黃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法院認為姜某在搶劫以后的逃竄,不法行為已經結束,因此黃某再開車將其撞傷,已經不屬于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故將人撞傷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屬于故意傷害。
這種解釋是很牽強的,在搶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難以斷定的,因為對于搶劫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實施暴力,另一個是對財產的不法侵害,這就意味著我們在對搶劫的正當防衛(wèi)中,不能單單認為就在犯罪嫌疑人對當事人進行暴力的時候就屬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過程中,仍然對黃某的財產處于不法侵害的狀態(tài)中,因此搶劫行為仍在繼續(xù),所以黃某的行為仍然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
而從社會道德的意義上來說,很明顯,當人們看到此類的案件審判結果就會認為,這是對搶劫行為的一種縱容。目前搶劫行為在現(xiàn)實社會中日漸猖獗,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財產安全,而當人們對自身財產進行維護的同時,又在案件審判上給予沉重的打擊,這勢必會帶來不利的輿論壓力。雖然黃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結果過于嚴重,但是黃某畢竟沒有殺人的故意,僅僅是為了追回自己的財產,因為這種行為而被判處故意傷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罰,對民眾的心理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往往在此類案件中,涉及到盜竊、搶劫之類的案件,都或多或少會出現(xiàn)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沖突,就如筆者所舉的上述案件,我們對于正當防衛(wèi)之類的法律規(guī)定上,尤其是防衛(wèi)過當和防衛(wèi)不當?shù)恼J定上,有很多是社會道德所無法判定的,人們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對個人正當利益的維護,很可能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就變成了防衛(wèi)不當或者是防衛(wèi)過當。因此筆者認為,讓社會道德加以改變不是短期內可以實現(xiàn)的事情,所以還是應該在法律規(guī)定上,在對正當防衛(wèi)的相關規(guī)定上加以細化和規(guī)范化,盡可能的實現(xiàn)與社會道德之間的契合。
(二)無因管理下的民事賠償
婦女胡某和陳某是鄰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臨時急事,請求陳某替她暫時照看三歲男孩,陳某是個熱心腸的人,滿口答應??墒?在陳某抽空炒菜的時候,淘氣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傷右眼,后無法治愈,造成殘疾。胡某最后把陳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10萬多元,法院依據(jù)民事無因管理的有關司法解釋,判定陳某負主要責任,賠償胡某6萬多元。
這個案件如果單從法律規(guī)定上來講沒有任何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典型的無因管理方面的問題,無論陳某是出于什么樣的心理考慮,當答應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時,就必然出現(xiàn)法律上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不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過程中,會出現(xiàn)相應的管理義務,一旦在管理在出現(xiàn)疏漏,也會對其不利后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陳某的一時疏忽,沒有盡到合格的管理義務,從而使小孩落下殘疾,因此依照無因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必然會要求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但是從社會道德方面而言,這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了,在法律上陳某本身并沒有照看孩子的義務,僅僅是因為自己的熱心,初衷是助人為樂,幫忙去照看孩子,而且發(fā)生這樣的結果并不是陳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陳某熱心的去幫助別人,結果卻因此而必須要承擔六萬元的巨額賠償,這讓一般的民眾是完全無法理解的。這樣的審判結果不僅會嚴重的傷害到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社會風氣。
因此筆者認為,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是民事審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參照法律條文進行審判的同時,也應該充分的考慮對社會正義感的維護,從正義的角度上去看待此類案件,盡可能的去對助人為樂的人多一點的權利維護,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法律的正義性,帶來良好的社會風氣。
參考文獻: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孫笑俠.中國傳統(tǒng)法官的實質性思維.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