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形成的主要原因
行政不作為形成的主要原因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tài)。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不作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不作為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主觀原因
行政中出現“不作為”行為,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探其主觀原因,行政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行政倫理素質與以法治國要求差距較大。
行政不作為形成的主要原因
1、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政法律意識變異
法律意識,人們一般理解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識與法律思想。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無法律意識或法律意識變異,是行政不作為的根源和基本原因之一。行政行為的作出有賴于行政主體對法律的認識和態(tài)度等主觀心理因素,這些主觀心理因素,都會引起行政不作為的產生。態(tài)度反映行政主體的行為傾向,態(tài)度一經形成則對行政行為具有潛在的動力性,如果行政行為的主體基于不正當的考慮,或對嚴格執(zhí)法持消極、規(guī)避的態(tài)度,就有可能產生行政不作為,妨礙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實施,給依法行政帶來一種心理障礙。
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直接影響其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沒有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對法律精神的準確把握,沒有對問題的正確認識和分析,也就必然要導致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的產生。
行為主體的行政法律思想將制約著行政法治的程度,行政行為主體的法律思想是一種對行政法律規(guī)范系統的認識,如果在法律思想上有偏差,必然會產生導致行政不作為,在這方面,關鍵是缺乏一種內在控制的自律思想和外在控制的他律思想。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控制手段,但這種觀念并沒有深入人心,特別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來說往往并無此認識,以致在行政行為主體身上存在不服從道德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范約束的傾向,存在不注重依法和法的價值來實施和評價行政行為,消極的對待行政義務。
2、私欲作怪,經不起功利誘惑
任何主體總有各層次需要和利益,行為正是由主體的需要和利益決定的。行為主體的需要和利益方面出現的偏差,是行政不作為的起因。正是人的貪欲和私利及小集團利益的驅動,引發(fā)了大量的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發(fā)生。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追求效益為目標,也從反面刺激了人們的物欲、權力欲、金錢欲,行政權力的執(zhí)掌者則利用國家權力與金錢聯姻,從而表現出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權錢交易等政治腐敗。
“行政不作為本身就是權力非物質性腐敗的一種隱蔽形式”。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利益、國家的利益應高于一切,作為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應有自己的小集團利益,行使行政權力時不應把行政人員的個人私利滲入其中,但金錢、財富的誘惑和行政機關自身利益的狹隘圈子,膨脹了一些行政機關的利益觀念,從而在利益驅使下,有利的爭著管,無利的則棄之不管或相互推諉,故意不作為。
3、人情網和關系網及“長官意志”的干擾
人情和關系對依法行政構成一種無形且巨大的威脅和破壞力量。從法治的角度來說,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必須服從和正確適用法律,而不得考慮任何法外因素。一當有人情和關系滲入行政行為中,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必然遭到破壞。
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實際、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情因素的制約,面臨著來自家庭、朋友、親戚、同學等的壓力,不僅如此,行政執(zhí)法人員還需面對錯綜復雜的關系網,既有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中的人員的外部關系網,也有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相互編織的關系網,面對如此復雜的人際關系,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然要謹慎行事,謹防觸犯了關系網,得罪了領導,如此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追求個人利益,必然會妨礙依法行政,導致行政作不作為的產生。
(二)客觀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
我國行政法律體系存在若干沖突和欠缺,以致行政執(zhí)法行為中存在諸多的問題。我國立法體制上,立法主體多元化,但相互間的立法權限范圍不清,以致法出多門,立法呈現無序,混亂之態(tài),其中突出地表現在行政立法上,大量的行政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沖突,且行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相互間有更多抵觸之情形,如有的規(guī)定應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應予受理,而有規(guī)定則不應受理,這種現象又導致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行政執(zhí)法時不知所措,導致行為違法,產生大量的行政不作為。
行政法律規(guī)范本身的缺限導致了對不作為行政行為無所作為,針對行政不作為的“懶”性,每一部法律規(guī)范應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加以約束。但目前,我國的大量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都沒有對履行期限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缺陷,主要是由于當時的立法歷史背景、立法機制、立法技術造成的,這種缺陷的存在給行政機關“不作為”大開方便之門,并對此無“法”作為。
2、行政習性的影響
長期以來,政府是命令型政府,現在需轉變觀念為服務型政府,但是由于長時間形成的習性,在短的時間內無法改變,這就導致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中擺架子,耍特權,存在嚴重的官僚主義,對人民群眾的申請無故拖延,或根本不在乎,導致行政不作為。這種習性與現代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格格不入,必須盡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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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的定義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可以構成行政侵權。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tài)。此定義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的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
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于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臺,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于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復。
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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